400-811-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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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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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20項法規疊加按日計罰 “一證式”管理盯牢違規排污
作者:
啟恒環保
作為企事業單位的守法文書,亦是生態環境部門的執法依據,排污許可證再次迎來實質性突破:生態環境部日前下發《排污許可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提出,對發現在自查過程中存在瞞報或提供虛假信息的排污單位,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依法予以處置。
按照《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下文簡稱《條例》)要求,在建立“一證式”管理模式的同時,違規排污領到的“罰單”也將愈發嚴苛。
作為落實將排污許可制建設成為固定污染源環境管理核心制度的重要載體,《條例》也是企業守法、部門執法、社會監督的重要依據。而許可證載明的許可排放量即為企業污染物排放的“天花板”,即污染物排放的總量指標,可使企業知曉自身責任,政府明確核查重點,公眾掌握監督依據。在眾多業界人士看來,《條例》進一步明確許可排放量就是其總量控制指標,在法律層面解決了企業排污總量控制的法律責任問題。
它的出臺也意味著將對排污許可證申請、核發、執行、監管全過程相關規定進行完善,進一步提高可操作性。許可證主要內容包括基本信息、許可事項和管理要求三方面。《條例》明確排污許可證對排污口的具體化規定,對依法監管的內容逐一進行了明確和細化,實現了排污單位排污口的“卡片式管理”。同時根據部門規章的立法權限,結合火電、造紙行業排污許可制實施中的突出問題,對排污許可證申請、核發、執行、監管全過程的相關規定進行完善,并進一步提高可操作性。
從“十三五”開始,我國無論是在法律層面還是政策層面均全力推動排污許可制度改革。早在2016年底,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標志著排污許可制度改革的正式啟動。截至目前,總量控制制度與排污許可整合的思路已經基本成熟,今后排污許可證中規定的許可排放量就是企業的總量控制指標。
《條例》細化了環保部門、排污單位和第三方機構的法律責任,環保部門對企業的環境監管逐步從企業細化深入到管每個具體排放口。同時對固定污染源實施全過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協同控制,要求排污單位必須持證排污,無證不得排污,并通過建立企業承諾、自行監測、臺賬記錄、執行報告、信息公開等制度,以期實現系統化、科學化、法治化、精細化、信息化的“一證式”管理。制度完善后,環保部門對固定污染源的監管就是對企業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的監管。
在《條例》的法律責任中,細化規定了無證排污、違證排污、材料弄虛作假等違反規定的情形,僅排污單位的法律責任規定就多達近20項。其中無證排污是重點打出的行為,誠如對無證排污、不按證排污中的超標或超總量排放以及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可依法實施按日連續處罰。具體來看,每日罰款最低5000無,最高5萬元。而對于第三方服務機構弄虛作假的,則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迄今共有28個省(區、市)出臺了排污許可管理相關地方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總計向約24萬家排污單位發放了排污許可證。生態環境部黃潤秋副部長要求,后續要進一步配套細化《條例》中的執法規定,制定實施排污許可與環境影響評價銜接具體方案,研究提出未批先建清理整頓工作方案。接下來,還將結合環評制度改革要求,建立環評與排污許可銜接管理機制,從管理范圍、內容、程序、要求等方面全面銜接兩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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